重大利好| 山东省发布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
| 招商动态 |2016-09-14
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
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
鲁政办发〔2016〕42号
各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大企业,各高等院校: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、国务院经济形势及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专题座谈会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6〕12号)精神,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,经省政府同意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充分认识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
民间投资是稳增长、调结构、促就业,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力量。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,要毫不动摇鼓励、支持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,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、同等受到法律保护。李克强总理指出,要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,不断深化改革,推动政策落地见效,稳定市场预期,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,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。各级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,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,把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、促进民间投资稳定增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,着力解决好政策落实、市场准入、要素供给、降低成本、环境优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,努力增强企业家信心,不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,更好地发挥民间投资主力军作用。
二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
1.拓宽民间投资领域。要在同规则、同待遇、降门槛上下功夫,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,深化垄断行业、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,深入拓展民间投资领域,做到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、一视同仁,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。对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等行业,进一步深化改革,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,去除各类对民间资本的显性或隐性限制,针对民间投资特点,明确放开领域,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。
对交通、水利、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,坚持存量让利、增量放开,构建合理回报机制。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,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、投资补助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。
对教育、卫生、养老、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,重点解决好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、土地使用、税费优惠、医保协议管理、金融支持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,民营医院在医疗机构注册、医师多点执业、职称晋升、财税支持、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,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、招生限制、职称评定、财税支持等方面的突出矛盾。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,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、公建民营、民办公助等方式,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。
2.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。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、股权收购、认购可转债、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。分批次梳理“5+4”过剩产能行业国有企业债务资产处置清单,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。在精心做好58户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的基础上,形成可借鉴、可推广的经验。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,将更多的监督权分配给民营资本,保证民营资本在监事和独立董事人选上有充分的话语权,建立健全合理的分红制度,切实保障民营资本股东权益和地位。
3.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。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市场准入不公平问题,依托12345热线